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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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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映的,对直接责任经理停职检查,部门经理责令检讨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作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同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并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对其他管理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 部门奖金、酬金分配不合理,或者擅自做主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100元,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部门经理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做主购买物资或者违反物资采购制度采购物品、物品质次价高,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决策经理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存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受贿等行为的,相关决策、经办经理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企业(如三星级标准以及以上宾馆、高档酒楼等)、关联企业和与酒店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使用,给予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罚款500元、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管理职务,或者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薪金或其他收入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酒店的关联企业、与本酒店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投资入股的,或者利用职权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和酒店有经济业务往来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使用,给予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罚款500元、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处理。本条款责任追究适用级别至主管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罚款100元、通报批评处理;受到公司处理的,给予罚款200元、责令检讨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受到党委政府处理的,给予罚款1000元、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处理。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连带处罚。本条款责任追究适用范围至所有中共党员(含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 部门发生次要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部门经理罚款500-1000元;发生同等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经理、部门经理罚款1000-2000元,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及处罚的,分管副总连带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所负责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应有制度而没有制度规范、或者没有及时向酒店提出报告的,对因此而出现的问题,负责的管理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重要文件丢失、被盗、泄密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罚款100-500元、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罚款500-2000元、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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