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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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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承担过错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0-01-18
口【案情】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7月26日,原告陈某被撞伤右臂,于 2007年7月27日送往 被告某卫生院治疗。同日经被告某医院诊断为骨折并用石膏固定。 2007年8月
6日,陈某按照医嘱来被告处复诊,某医院重新用石膏进行固定。陈某回家两 三天后,发现手指不能伸直且无力。遂被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 治疗。经诊断陈某右正中、尺神经以下严重损伤、右桡神经部分损伤。 2008年
3月7日,原告经萍乡市湘东区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8年6
月27日,被告某医院通过法院向萍乡市医学会申请司法鉴定。 2008年7月22
日,萍乡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 该鉴定书同时确认原告来被告处复查时,医方未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详细的记录 且根据受伤的机制,被告作出骨折的诊断不慎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 后,原告虽不同意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但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
申请再次鉴定。
【争议】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 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卫生院已经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某卫生院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适用的倒置原 则,即被告需对医疗行为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联系承 担举证责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萍乡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 结论认为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既然鉴定结论否认是医疗事故,那么就否认被告有医疗过 错。但该鉴定结论在分析意见中又说明被告有不足之处,即被告有过错。因此 这份鉴定结论是一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同时该鉴定结论没有对医疗行为和 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说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 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鉴定结论虽没有直接说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有因果关系,但该结论中提到被告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有不足之处。被告作 为医方,具备专业的知识,在治疗的过程中应尽最大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而被 告在诊断时不谨慎,做出骨折的诊断,说明被告有过错。同时原告信赖被告骨 折诊断的结果按照骨折进行院外护理,从而致使原告遭受损害。因此被告的医 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虽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并不能因此排 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被告应该 在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种观点没有司法实践和法律的支撑,显然是错误的。有这 么两个理由: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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