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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淮之我见(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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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淮之我 见(1)
关键词 : 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反倾销
内容提要 : 由于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决定着 倾销的确定,因此其在协调计划中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不能 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而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为主要 的实质改变标准不仅符合商品生产全球化的现状,而且有利 于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及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压力。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国家、地区或区域集团为了确定商 品原产国和地区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原产地规则已不再局限于出口产品 身份证明、 贸易统计等传统目的, 其被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国别配额、 反倾销反补贴、 技术转让、产业升级等, 笔者在这里对其讨论,是力图为我国遭受的频繁的反倾销调 查从另一角度寻找解决的办法。
一、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各国原产地标准通常将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 原产品,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种产品,其原产地是清楚的,不易引起异议;另一类是含 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 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 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逐渐演化形成。为减少 “实质性改变”这种笼统的原则带来的歧义,在实践中,各 国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税目改变标准,即以对产品进行了改变税则分类目 录中税则号的生产加工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在实践中,各 国往往依据1988年实施的CCC(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 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S来判断货物原产地。该标准透明 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而且执行机关在操作中的主观随意 性受到很大限制。但是,HS的设计目标是为了满足商品分类 的需要,并非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构建,因而不能完全涵盖 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有情况。
二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量或产品中原产国 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占到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确 定原产地的标准。各国对该百分比的确定也不相同,最低限 度为 25%。该标准比较直观, 而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因而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各国间汇 率的频繁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都会 影响增值的百分比,从而造成同一生产厂商的相同产品在同 一国家的市场上因销售的时间不同而原产地不同的情况。
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 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实 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将此标准作为主要的原产地标准,因为 其缺乏客观中立性,工序的国际差别性决定了以本国认定的 特定的工序为标准有失公平,在时间上也易引起分歧;而且 科技进步会改变产品生产工序,以前认定的特定工序很可能 被淘汰,或阻碍贸易发展;仅以本国相关行业的建议认定工 序,易使规则带有倾向性。 [1]
二、原产地规则对反倾销的影响
由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 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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