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
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附属其的担保如何处理,我国《担保法》未明 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 物的担保的处理,仅有间接规定。该条款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
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 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该规定作反面理解,如担保 权人在二年后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对保证担保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作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仅规 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 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主
债权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能否依第35条规定提出抗辩,未明确规定。
基本案情如下:
甲公司在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由丙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 抵押担保,由丁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丁公司的
保证期间为两年,从贷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 2001年10月 8日贷款到
期时,甲公司只偿还了 500万元,剩余贷款未还。2001年10月9日、2001 年 12月 17日、2002年3月9日、2002年 12月 3日、2003年3月 4日、2003 年9月20日,乙银行先后六次向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贷款 催收,三公司签收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未偿还贷款。后乙 银行于2004年5月19日、2005年7月29日只向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贷款 催收。2005年 12月12日,乙银行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由丙公司在抵押担 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丁公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二、主债权与担保权的关系
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 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 法律关系而产生。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所谓主合 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而从合同是指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1]。如在引言案例中, 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 点为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主合同。通说认为, 附属
性体现在成立、处分、存续和消灭等四个方面。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物权合同,无诉讼时效的约束 ;保证合同 为债权合同,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日期为: “债权人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判决或者仲 裁裁决生效之日”,并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它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因此, 债权人依法获得生效裁(判)决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归为消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强化债权人的“时间观念”,督促其 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债权的清晰和确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诉讼 时效已过的,债权(务)并不消灭,只是不再受法律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分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