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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国际私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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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国际私法期末复习.docx国际私法期末复****br/>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 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 法。适用这种方法的规范叫做“冲突规范”,此方法是特有方法,也是主要方法。
三、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 国内立法
一、 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中,就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
二、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 分散立法式,分散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法、奥地利、荷、西班牙)
2、 专章专篇式,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系统地出现。(希、意、葡)
3、 单行立法式,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德国)
三、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单行法立法模式指定冲突规范的优越性 显而易见,它可以系统、完整、清楚地规定冲突规范,既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知悉法律,又便 于他们执行和适用法律,同时亦可增强各冲突规范之间的统一与协调。(奥、瑞士、匈、波、 法)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传统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多局限于 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现代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 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首先是大量采用双边 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国 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最后,补充性连结因素 的采用也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表现在:立法倾向于适用消费者惯 常居所地法;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为 有利的法律。(瑞士、奥、匈)
(二) 司法判例
一、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 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承认司法判例 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答复批复等、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来发挥作用。
(三) 国际条约
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组织:联合国及其前身一国际联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欧盟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罗马法时代、种族法时代、属地法时代
二、 法则区别说时代
国别
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
意大利
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
法国
杜摩兰
意思自治说
荷兰
胡伯
国际礼让说
三、近代国际私法
学派
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
德国学派
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
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
国籍主义
英国学派
戴赛
既得权说
美国学派
斯托雷
属地学说
四、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1971年以里斯维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说为理论基础。
五、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1、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公元六七世纪,唐《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 规范;
2、 西方冲突法学说被引进到中国,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1、 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 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 私法关系的主体。
2、 自然人的国籍:
(1) 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 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
点。
(3) 国籍冲突的原因
[图 ]
国IS冲突的原因示意图
国籍冲突的原因
、]国际法上的赢I”回M由
H国家合并|
(4)国籍冲突的解决:
A、 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所具有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取得在 先的国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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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