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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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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 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 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 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 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 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 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 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 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 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 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 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 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 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 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
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 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 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 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 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 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 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 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 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 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 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 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 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 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 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 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 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 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 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 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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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