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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资料(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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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资料
一、简述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发展趋势
.通常,“投资”有三种定义: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 和以交易为基础的定义。
(1)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标准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是:“投资”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和 法规所允许或接受的各种财产,它不仅包括金融资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 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主要有 :动产、不动产和其他
财产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享用权 ;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债权;各 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权;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或通过合同而具有的经营特 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提炼或开发的特许权。
(2)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1988年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1992年被NAFTA取代)所界定“投资”的范 畴仅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企业收购的投资;投资者在建立或收购过程中所进行 的投资;企业投资者所能控制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投资收益。
一些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对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的范围限制 ,引入
“外国控制权”作为限制条件,从而限定“投资”的范围。“外国控制”也是区 别FDI与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
上述定义均涵盖了五个权利群,包括传统的财产权利,对公司的权利,货 币请求权和合同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特许协议与类似权利。
.范围的发展趋势各国对“投资”的定义 ,总的趋势是首先倾向于采取比较谨 慎和保守的方法,然后逐渐放开。
(1)最初现行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大多采用宽泛的定义。许多协定中明 确指出,投资适用于“任何资产”。以中德之间的协定为例,该协定采取的是“包 括但不限于”的开放式定义,不仅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
(2)早期投资定义基本以企业为基础,但晚近的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着眼 点的选取更加多样,出现了以资产为基础、以企业为基础等多种典型模式。
(3)从投资定义所涵盖的投资种类来看,投资定义的不断扩张,几乎已经涵盖 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及现代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与其他交易。
(4)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范围早己突破了实际投资 (actualinvestment) 和 新设投资的范畴,而是逐步扩展到“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和既存投资。
(5)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国际投资条约文本在宽泛的投资定义方面日渐统一, 却缺乏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狭义的投资定义,而只能通过对广义的投资定义采取 限制的方法来约束其过分膨胀。例如,中德之间的协定规定不过为了限制协定 的适用范围,该议定书规定投资系指为了与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尤其是 那些能够对企业的管理产生有效影响的投资;间接投资指德资公司所获收益的 再投资。
(6)在WTO和UNCTAD勺审议中,多数国家倾向于未来多边投资框架中使用狭 义的投资定义,即仅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而不包括间接投资。为了限制投机,
控制短期资本流动,避免外国资本流动的过度波动,协定通常允许东道国政府 对外国投资实施一定程度的监控,允许东道国政府仅为某些类别的投资提供保 护,对于具有负面效应的投资施行一定限制。
二、简述双边投资条约实践投资中的待遇问题?
包括相对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及绝对待遇标准(公平公正 待遇)。前者指缔约方给予来自缔约对方的投资与其本国国民和第三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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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