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初莲花连锁超市租赁合同
山东鲁能泰山开展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4年 月 日
蓝色是改正后的内容
黑色是原来的内容
红色是要删除而暂时没有删除的内容,或者是未决定的局部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签约当事人:
出租方:山东鲁能泰山开展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22号
:济南市经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表人:xx
:0531-20xx25
:0531-2xx56
:250002
承租人: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
: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表人:xx
:010-6xx53
:010-6xx00
:
名词解释:
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根底上,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甲方将座落于济南市玉函路以西马鞍山路以北之鲁能泰山广场 的土地证号 地块(以下称为“工程地块〞)在租赁范围内按乙方要求(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进行整改、建设。建成后,甲方将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局部的建筑物和场地(以下称为“租赁房产〞 )有偿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使用,开办易初莲花购物中心(以下称为“购物中心〞)。 fdcew 该土地的面积为31,017平方米,购物中心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20,000 平方米,其中一层上层约4,380平方米,地下一层下层约15,620 平方米(以双方实际测量为准, 实际测量之前以设计图纸为准计算租金,测量标准依国家规定以产权登记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租赁面积界定详见附件三之租赁面积平面图,乙方承租后依法自主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房产用途
租赁房产的用途为经营购物中心。在合同有效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产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20年,即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如购物中心提前开业,那么按自开业之日即为起租日。
第四条 配套条件
a)甲方为乙方在建筑物内(非乙方租赁区域)双方认可的部位提供广告牌位置,并经甲方认可;
在建筑物外免费提供不少于3块广告牌位置(待效果图出来以后再定)。
乙方有权在乙方租赁物的西外墙上按乙方标准设置店名、店标等,但必须符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公用位置的广告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租赁权。对于乙方自行设计的广告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报批及建造所需费用由乙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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