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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粗浅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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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粗浅探讨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程序方面的改 革尤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想再 次就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一粗浅探讨。 一、简易程序 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 幅度增长,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在不断扩大简易 程序的适用范围,许多法院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并 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简易程 序的改革实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认识上也有误区。 减 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 简化诉讼程序, 加快诉讼进程, 是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的课题,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 方向。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诉讼的 增加,仅靠增加审判人员,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办法,而从程 序上简化一些繁杂的手续是比较可行的。但是,各种诉讼程 序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障实体上的公正,简化诉讼手续与 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使这一 矛盾冲突降到最低点,需要进一步研究。根据最高法院的改 革构想,今后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法院将减缓法官人数的 快速增长,这些都要求法院的改革必须在提高效率上作努力。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订简易程序至今,已有将近 20 年的历 史。从时间上看,它尚属年轻,但它作为一种便捷高效、成
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 也日益受到推广和重视。在目前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为了树 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 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 题。当然,在适用简易程序办案的过程中,仍有不便操作的 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相矛盾的 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 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 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适用此规定 解决当事人讼争,有时就一份调解笔录案件即办结,而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 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 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 (6)审 理(包括调解)笔录; ( 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 调解协议;( 8)送达和宣判笔录; ( 9)执行情况; (10)诉 讼费收据” 。这似乎和普通程序要求一样,这种相矛盾的规 定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为此,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审理案 件与积极探索立法的完善和改革问题,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简易程 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 用范围的规定十分原则,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一,适用的不 够充分。建议根据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确定简易程序适用 范围。根据各省市不同情况规定各自标准,即低于多大的诉 讼标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并规定不得因超过审限而转为普 通程序。同时规定哪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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