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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初探——现行刑法内含新法律现象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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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初探——现行刑法内含新法律现象之解读.doc复合罪过形式初探——现行刑法内含新法律现象之解读
复合罪过形式初探——现行刑法内含新法律现象之解读
  
    内容提要: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将罪过形式明确地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四式(故意和过失分别具有两种具体形式),同时认为,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的罪过形式只能为一种,即单一罪过形式。然而,现行刑法中的某些法条突破了传统格式,内含着一种新法律现象——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包含了跨种类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谓之“复合罪过形式”。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对现行罪过形式理论的部分修正,同时也较好地解读了现行刑法内含的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的新法律现象。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第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国内大多数学者持类似观点。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不论滥用职权罪也好,还是玩忽职守罪也好,主观上都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前一种观点是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的演绎:同一法条规定的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后一种观点与我国目前通行理论不相符合,却符合实际情况,反映了立法宗旨,因此这种“同一罪名兼有两种罪过形式”的法律现象值得研究。笔者拟通过对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的反思,以解读现象刑法内含的这一新的法律现象。
    一、复合罪过形式的确立
    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将罪过形式明确地分为两种四式,同时确认“单一罪过形式”。然而,通行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及其困难的。二者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具有轻率特征,行为时对后来结果的预想多半呈模糊状态:即可能含侥幸(轻信)避免成份,也不排除漠不关心(放任)成份,究竟以何为主因具体案件而异,但有些案件中恐怕连行为人自己也并不明确,更何况司法人员。如果说二者在抽象理论上尚能勉强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与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断定。同时,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危险源也日益增多,法定犯罪骤增。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主要是自然犯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分明,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大小悬殊,因此罪过形式的清晰划分与准确认定对于定罪量刑而言,既有可能,亦属必要。而法定犯罪的剧增,使得司法实践面对诸多案件远非自然犯罪那般简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分界更加模糊而难辨,并且有时二者的界分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其所表征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悬殊不大。由此,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或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将二者合为一的趋势。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现行刑法中的某些条文如第7条第1款就突破了传统格式,内含了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实际上包含了跨种类的罪过形式,即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新法律现象,这显然与传统的“单一罪过形式”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复合罪过形式”。
    二、复合罪过形式的定义
    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限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主要是轻信过失)的罪过形式。如现行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签订、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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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天秤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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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