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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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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不宜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要理由是:在诉讼中确定哪些事实是证明对象,哪些不是证明对象,应当以诉讼的目的或它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为衡量的尺度。只有这样,才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证明手段。在此,不能把对证据材料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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