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 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 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 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 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 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 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 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 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 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 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 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 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 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 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 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 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
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
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 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 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 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
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 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 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 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 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一) 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
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 从 1999 年至 XX 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 例为 %,民事案件为 %,行政案件为 %。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 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 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 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虽然案件数少,所占比例也 小,但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且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各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行政相对人与 行政机关的矛盾比其他案件要尖锐。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
立法现状,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法律素质与构成应当提高与改 进。但不管审委会委员如何产生,他不可能对各部门法面面 俱到地精通。因此笔者建议各法院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 可设立刑事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执行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中的比例逐 渐增多,但讨论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技巧的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