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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之回避申请和执行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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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之回避申请和执行手续.doc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之回避申请和执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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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程序是为确保司法公正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也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每次庭审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回答几乎都是"不需要",这个程序似乎成了没有意义的繁文缛节。造成回避制度形同虚设的原因在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于这种制度在程序运作的设计上缺少科学性和实用性,回避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
(1)有权申请回避人员的范围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仅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是否有申请回避权没有规定,有人主张,委托代理人只有在特别授权委托时,才可以代当事人申请回避。为了程度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可以不经当事人的授权而提出回避申请。
(2)当事人知情权没有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是以"关系"为核心内容的,这种"关系"能否被公开、多大程度地被公开就成为这种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没有规定庭前要向当事人告知法官的姓名,即使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那仅仅是一纸名单,对法官的简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等根本无从了解,当事人面对开庭时突如其来的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的询问,往往只能当庭作出否定回答,所以必须全面公开法官的有关情况,落实当事人的知情权。如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将全院法官的姓名、照片、职务、简历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等公布于众,便于当事人及时掌握有无回避的情形,做好是否要申请回避的准备;在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时,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监督和在提出回避申请时提供证据。
(3)对申请回避权的提出时效未作相应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庭审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回避,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容易使庭审中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影响审判效果,申请回避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申请被驳回,另一种是申请成立。对于前者,容易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的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因此挟嫌报复申请人,案件最终即使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也难免使申请人及旁听人员对公正性产生疑虑,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后者,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一种当众亮丑感,使本人和旁听群众产生不满情绪,所以回避权应在庭前行使完毕。立法上可规定申请人至迟在第一次庭审三天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当然回避事由在事后知道的除外。这样做,还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找寻和发现回避情形,将回避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对申请回避权的滥用。
(4)回避申请提出后应告知被申请的人员和其它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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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