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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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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条例.doc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妥 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 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 外国
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 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
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
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 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 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 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
第九条 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 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 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 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
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 出入
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 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
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 应立
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避险结束后立即出境。
第十四条我国边境地区居民去邻国边境地区探亲,按双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边境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禁区。
在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禁区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在边境地区开办跨界旅游和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经批准并与邻国达成协议后进行。
第十七条 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旅游、 边民互市贸易以及经过批准从事其他活动的毗 邻国家人员,只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国家确定的边境前沿地带范围内进行测绘、勘探、采矿和地面拍摄电影、 录像等,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国界我侧 1公里内、电站大坝 4公里内进行爆破作业; 不得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上游览和在其水域上下游各 100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
冰、炸石等活动。非执行公务不得在国界我侧 1公里以内鸣枪。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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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辰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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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