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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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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邢台农业学校裴建芳内容提要环境诉讼是一种普遍带有公益性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今后应当在放宽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要求,减轻其举证责任的负担,改革中国目前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关键词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公益诉讼是当前诉讼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的研究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笔者认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的意义远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研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在美国和日本,学者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最为深入,但国内法学界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作者基于对环境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热情与关注,不揣浅陋,试作此稿,因篇幅的限制,只能涉及其最基本的几个方面,仅当引玉之砖。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带有公益性的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及私益诉讼两种,在市民法中,规定公益诉讼由担任国家公职的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由于考虑到公职人员的数量有限及其积极性问题,在具有造法效力***官敕令中又规定:具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提起基于公众利益的诉讼,赋予了公民以诉权,同时规定:公职人员提起公益诉讼获得法庭判决支持的,被告所支付的罚金,归国库,但起诉者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市民提起公益诉讼成功的,罚金归起诉者所有;几个人对同一事实起诉的, 由法官选择其中一人担任原告。我国法学界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宗玉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 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1] 环境诉讼普遍带有公益性,是一种天然的公益诉讼,这主要是由于环境权、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结果的特殊性决定的。(一)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性,因而要求环境诉讼必须具有公益性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求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能够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 [1] 苏家成、明军: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0 年第 10期。 1.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2. 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 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 3. 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环境具有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到人尊重的权利; 4. 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每个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5. 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因此,环境权是一项社会公共性权利。无论何人在何处实施环境损害,由于环境权是建立在人们共享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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