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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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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7%。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 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第十一条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第十三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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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