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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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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9 〕 108 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10月 12日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鲁发〔 2009 〕 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 2008 〕 13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山东省乡村之星”( 以下简称省乡村之星), 是指为山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第三条省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第四条省乡村之星每 2 年选拔一次, 每次 100 名, 管理期限为 4年。第五条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部门组成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 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 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 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和技能带动型( 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 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省乡村之星选拔。第七条省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一定专业特长, 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二) 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三) 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 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 在全省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四) 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五) 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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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