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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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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9 年韩国主光会社向中国中瑞公司购买有光纱,合同约定数量为 38000 千克,单价为 FOB 上海 美元/千克,价款共计 124640 美元。合同签订后,主光会社按照约定开立了金额为 124640 美元, 受益人为中瑞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瑞公司将货物从上海出运, 目的港为巴西桑托斯港。装箱出运时, 主光会社委托中瑞公司职员验货, 中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认可质量后出运。后中瑞公司得到了信用证价款 124640 美元。两批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后,巴西的最终用户认为货物严重受潮,无法使用。主光会社向中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中瑞公司否认有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主光会社提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本案纠纷。【问题】 CIS G 是否适用?本案争端的解决应如何适用法律? (注: 韩国于 200 4 年加入 CISG , 2005 年3月1 日公约对其生效) 第一、根据 CISG 基本适用范围,其适用于双方营业地均在缔约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而 1999 年韩国为非缔约国。第二、根据 CISG 扩大适用范围,若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缔约国法律,则公约自动适用。但中国对此点提出了保留。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 条及《合同法》第 126 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该合同卖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注: 根据 2007 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条第 2款:“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 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 买卖合同, 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案情简介】 1999 年 10月 26日, 韩国 A 公司( 卖方) 与中国北京 B 公司( 买方) 在北京签订合同, 约定由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阀门配件, 合同总价为 24429 美元, 付款条件为 T/T 货物到天津新港后 30 天付款。A 公司将合同项下货物装船运往天津新港,但B 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货款。A 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 B 公司付款。B 公司主张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本案合同是为履行B 公司与中国北京C 公司之间的于 199 9年10月25 日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 委托 B 公司代理进口韩国阀门。C 公司为 A 公司在中国的独家销售代理。韩国 A 公司在与中国 B 公司签订本案合同之前及当时, 早已知道 B 公司是受 C 公司的委托,C 公司才是真正的买方。A 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只约束 A 公司和 B 公司, 请求仲裁庭裁决 B 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货款及利息。【问题】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对 C 公司有约束力? 第一、本案应适用中国法,理由见上一案例。第二、根据《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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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