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 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 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根据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等方面的不同特点, 将行政许可可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大类。行政许可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 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 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 .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 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 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 .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 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 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 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 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 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 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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