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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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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2008-09-03 发布日期: 2008-12-26 内容概述: 赣榆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公开内容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赣政办发〔 2008 〕 5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赣榆经济开发区,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赣榆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三日赣榆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连政发 200852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男18 周岁至60周岁、女18 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行业, 且长期居住在农村, 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居民; 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本县农村户籍其他各类人员。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型农保政策的宣传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扩面工作; 县劳保局负责新型农保的统筹规划、办法制定、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 加强监督与指导;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政策宣传、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支付等工作。具体业务由各镇劳动保障所承担。第四条新型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 社会统筹为辅, 逐步向统账结合过渡机制, 遵循自我保障与社会互济相结合,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总体原则。第二章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缴费形式,分季缴、年缴或大额一次性缴纳(趸缴)。第六条保险费年缴标准以本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 ( 20% — 300% 含本数)。超于 20% 以上的不增加财政补助份额。保险费由参保农民个人、镇、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个人承担保险费总额 80% ,镇财政补助 10% ,县财政补助 10% , 以后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县、镇财政承担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付, 村集体可根据本村实际条件, 对本村参保村民, 给予一定的补助, 数额自行确定, 所需资金, 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农村中暂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新型农保的缴费基数以他们的年收入( 最低不低于农民人均年收入) 为基数, 缴费比例为 20% , 其中个人承担 8% , 用人单位或雇主承担 12% , 以后随经济发展, 视情况降低或提高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缴费比例。所缴纳的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第七条参保人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并无力缴纳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允许其缓缴或停缴保险费, 待其经济条件好转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参保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保险费或中断缴费,补缴时,县、镇财政和村集体不再给予补贴。第八条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参加新型农保的农村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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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