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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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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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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医院成立“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在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重点专科建设进行具体管理,并做好专科评审迎检工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并参与重点专科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以加强对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重点专科成立以科主任为核心的专科建设小组,由科主任具体负责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接受医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五章 临床重点专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享受的权利  
   1、具有申请资助的资格,优先享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拨入
卫生事业经费中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
   2、享受医院的各种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承担的义务  
   1、重点专科必须完成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下达的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指令性工作任务。
   2、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医院的监督和审计。
   3、重点专科接受医院行政职能科室的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专科规划  
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应制定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有明确的预期目标、研究方向,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梯队和实验室建设等具体计划,把专科建设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建立年报制度  
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医务部报送专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专科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专科负责人目标责任制  
重点专科项目负责人对重点专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项目确定后,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权、利。
第七章 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专科建设管理措施
   1、医院根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评审情况进行相应的专项建设,对专科建设实行项目全程管理、人才计划管理、科研分类管理、经费项目管理,以项目管理促进专科发展。
   2、医院将对进行跟踪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对未完成重点专科计划目标的单位将给予警告。连续二年检查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者,取消重点专科资格,医院有权视情况按一定比例从科室扣回所投入的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科项目建设管理措施  
根据各专科申报和专科建设开展情况,新技术项目原则上以二年为限,不超过三年。在项目实施中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果连续二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偏差,医院可直接取消项目,并按一定比例从科室扣回所投入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项目管理的新技术年终评审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技术管理措施  
    1、在申报首次评审检查时,未达到省、泰安市重点专科评估标准60%的,不得申报省、泰安市级重点专科。通过初评审的专科,对仍有少数项目未达标准者,应按计划完成,并通过医院学术委员会检查验收。对上级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开展的项目、无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技术项目,医院有权直接取消。
    2、鼓励技术创新。一方面,医院对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高新技术,予以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使之早出成果;另一方面,每年从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项目中评选效益突出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人才管理措施  
    1、积极为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包括硕、博士研究生、优秀本科生。
    2、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每年选送优秀人才外出进行新业务新技术的进修学****br/>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科设备购置措施  
   1、项目落实:项目获得通过的相关设备优先采购。
   2、技术先行:在申报购置设备时,必须证明已具备使用需购设备的技术力量、管理制度和安放场所。
   3、配件优先:对重点专科急需使用、因不配套而闲置的设备的配件,优先采购。
   4、实验室配置:对全院医教研总体水平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专用实验设备优先采购,完善配置。
   5、购置的设备在到位后半个月内必须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对使用频率低的设备,经医院论证,医院有权进行重新调整。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措施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紧跟省、泰安市科技研究项目指南,结合本地、本专科实际选题。具体办法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措施  
   1、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按教师管理权限履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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