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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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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总部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办﹝2008﹞95号
【发文日期】2008-09-12
【实施时间】2008-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8﹞1号),规
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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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
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
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
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 (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
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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