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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docx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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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
论文关键词:理赔损失补偿代位求偿
论文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汽车的普及以及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机动车辆险迅速发展,本文将重点分析机动车辆险中的理赔问题,分析理赔中代位求偿原则的使用以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影响。
一、机动车辆险理赔中主要适用的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机动车辆险是一种财产险,性质上是补偿损害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坏,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等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者中的最小值。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指的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有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二是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三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因此在索赔中是否使用代位追偿原则是可以选择的,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二、机动车辆险在理赔中的方法选择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保险人可以拥有代位求偿也可以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对于理赔中使用的方法笔者也是从这个方面区分,即一种是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一种是保险人不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在下文中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险的一个理赔案例的分析进行详细阐述以上的观点。
【案例1】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理赔方法一:在这种理赔方法中,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车辆损失分别向第三者和保险人进行索赔,被保险人没有把自已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1)甲车的保险公司A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X70%=:7万元+=

(2)乙车的保险公司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甲车车损10万元×30%=3万元保险人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3万元=
理赔方法二:在这种方法中,被保险人选择转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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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