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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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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刑法分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故意或过失
3
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断标准:
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
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问题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只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
6
放火罪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作为也可不作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
7
案例
某甲在货场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时起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被扑灭。
思考:某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8
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界限
独立燃烧说
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
9
案例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盛萌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某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盛萌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思考:对被告人傅盛萌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罪还是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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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