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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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2021]
【公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令2021年第107号
【公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6-01
【标 题】大连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07号
?大连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大连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辽宁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平安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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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平安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平安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平安生产监察队伍建立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平安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平安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应同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平安事故相关情况,提供应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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