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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若干理关于研究及反思.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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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以其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为结局,蕴含着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尽管古代立法上有处罚部分犯罪的预备、未遂的规定,但是未形成处罚预备与未遂的一般理论。近现代刑法也以不同方式纷纷加以规定,有的强调其实际危害,有的侧重其可能危险,由此提出“预备犯不可罚”的刑法观念。我国刑法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之下,对预备犯罪作了明文处罚的规定。但由于犯罪预备问题被限入到一个相对比较狭窄的领域内,未受到刑法理论应有的关注。加之实践中,犯罪预备的情况虽有发生,然而由于证据上的原因难以认定, 或者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大多没有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因此也未获得实践部门的切实重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 往往混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预备只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又称犯罪预备阶段,以区别于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其基本特征理论上几乎无争议,但是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的区别理论上仍有不同的认识。通过对古今中外犯罪预备的立法及概念的比较,对有关犯罪预备的认识更富于理性。处罚犯罪预备是因为预备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这种预备行为将可能会发展成为实行行为。正是预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惯性, 对刑法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完全必要的。然而,事先动用刑罚权的行为毕竟是一种推定行为,对此应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将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预备缺乏恰当地评价,对其本质的认识有夸大其社会危害的倾向,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有其必要性。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背,缺乏实践操作性。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宏伟目标的确立,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那种不做区分,原则处罚犯罪预备的立法已显得不合时宜,且与法治理念中的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原则相冲突。预备行为是否入罪,不仅仅是制度设计问题, 深藏在其后面的是对法律价值的认识问题。重新构建我国犯罪预备立法, 使其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已成为当务之急。当今社会强调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犯罪预备实属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犯罪情形,因而研究犯罪预备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就犯罪预备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并根据现代刑法的流行趋势,对犯罪预备的立法规定进行反思。关键词:犯罪预备处罚立法概览、反思 Abstract Crime is preparation is only dangerous act in criminal in preparation can also be called as the course of a crime in preparation,so as to distinguish from practice course and the course after practice in process of commission of for a crime is one of the patterns of pleteness of a crime and its basic characters are almost no controversy in ,in theory there are still various view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nd expression of criminal intent and offense of pared the foundation and concept of criminal preparation nowadays with that of ancient time,we found we can realize it more punish the preparation of crime is because the preparation action is the dangerous action,which can lead to real crime of there is no exter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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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