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旅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旅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旅馆业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保证旅馆业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此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旅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市范围内经营的旅馆的均按本暂行规定管理。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如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旅馆,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独立设置, 禁止与居民共用同一出入口及通道。第四条用于经营旅馆业的房屋如因增设第二安全出口而改动墙体结构的, 在施工前必须经房产部门安全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确认为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房产部门检测擅自改动墙体结构,特别是外窗改为出入口的必须恢复原状。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市公安局审查并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 如有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负责人, 应当到市公安局和所辖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迁移经营地址的, 必须在符合经营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办理经营手续。对未经消防、房屋质检、公安等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迁移经营地址的,以无证经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第六条: 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旅馆从业人员治安职责、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从业人员治安岗位责任制。第七条旅馆接待旅客必须凭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以及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 登记簿存留三年以备查验, 对无证件的旅客必须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接待,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旅馆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八条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柜、箱或保管室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旅馆必须悬挂与证照相符的牌匾(店名) ,否则按工商法律、法规从重处理。对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旅馆从业人员的治安职责: 一、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寄存等项制度, 积极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二、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被通缉的罪犯和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及其他形迹可疑人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由于经营业主不履行登记和情况报告职责导致在旅店内发生***、 xx、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业主或经营人员的刑事责任, 并对旅馆予以查封, 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2 」第十条: 旅馆内严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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