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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培训:银行保险监管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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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人寿保险公司培训: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第一部分 监管要求
一、监管要求——银监发90号
2010年11月:银监发〔2010〕9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90号文:第1条
通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90号文:第12条
各级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90号文:第13条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
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社: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
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
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
监会和中邮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
行代理保险为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
2011年3月:保监发〔2011〕1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监管指引》:第9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监管指引》:第11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监管指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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