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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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全面推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21〕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承受公共就业效劳等情况的根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承受公共就业效劳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统一编号管理,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编号保持不变。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效劳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专门台账。利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均应进展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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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从登记失业人员中招用人员,须查验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内容,并加盖经办人员工作名章。同时,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效劳站要在?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上做好就业情况记载。
第九条 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再次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程序进展失业登记。
第三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条件
第十条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效劳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顿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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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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