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D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lu2yuwb
  • 文件大小3.47 MB
  • 时间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