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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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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的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后, 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 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如果质权人同意的, 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如未征得质权人 的同意或者追认, 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对策: 收购要经过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2. 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的风险
所以权的权能: 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质押后股权中, 转让方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收益权:质押的效力及于股权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规定,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 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 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 只有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 质权人才 能行使质权, 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 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 抵该孳息 。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 质权人应返还孳息 (扣除收取孳 息的费用) ,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
处分权:因为,除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股 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 而股权变更则只能在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置了质押 的股权是无法变更登记的,收购人是无法实际获得股权的。
收购方如果不知道质押, 认为转让方存在欺诈, 从而认定转让合 同无效;收购方如果知道质押 ,那就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策:1. ,转让方清偿全部债务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 再进行股 权收购协议的洽谈。
2. 为收购协议的生效约定条件, 对影响收购顺利进行的事件作为 约定的条件,该事件发生或未发生作为收购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
二、股权交割前负债的风险
是收购方最关心的问题。 负债包括转让方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或 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不清楚的负债包括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 偿、由于侵权对客户造成的未来的可能赔偿等。
对策:在负债风险的约定中, 收购方要与转让方划清责任,要求 在正式分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转让方承担。 收购方成功收购全部股权成为股东后,仍然要向相应债权人清偿债 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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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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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