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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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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
□吴义太, 潘世钦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22)
摘要: 公务员监督制度是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和选拔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 应当将公务员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研究。本文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察、舆论监督、软性监督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等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作了一些探索。
关键词: 公务员; 监督; 廉政; 法治
中图分类号: D6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 8207 ( 2006) 01- 0051- 03
在我国, 由于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 对公务员监督, 因隶属关系、平级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 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无力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 导致公务员监督机制不健全, 很多时候只能起到
“事发查处”的效果, 而事前防范、事中督察的功能却被弱化。因此, 有必要对公务员监督机制进行探索与研究。
一、发挥权力机关在公务员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在所有的监督形式中, 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法律的约束力。但由于种种原因, 人大对公务员的监督在许多方面很难发挥作用。如: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从而使人大的监督无法落实到实处; 没有具体实施程序和细则, 使监督权的实施无法掌握。[1]从实践上看, 人大及其常委会偏重立法, 对公务员监督的功能因而被弱化。往往在***分子被逮捕前或被逮捕时, 仅仅起到一个依法罢免的作用。同时, 人大常委会的组***员往往是政府的“转业干部”, 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查处***的问题上自然受到影响, 个别***分子更是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腐化, 却在调任人大工作时东窗事发, 被绳之以法。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权力机关对公务员监督。
一是严格限制行政人员“转业”到人大。在我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 各级政府是我国行政机关, 二者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人大常委会的组***员有的原本是政府的行政人员, 势必会影响权力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是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笔者认为, 我国有必要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构, 将纪委、审计、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权、监察权和部分司法权统一收归人大行使, 以便把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履行对公务员的监督职责;
三是加快《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法》的立法, 使公务员的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2]
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将更为突出。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行政监察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例如, 行政监察机关地位较低、权威性不高, 其权限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一致等等。为了推进反腐倡廉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一是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使其树立应有的权威性。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仅是同级政府内部的一个常设机构, 其法律地位与其他职能部门平列, 这种状况使得它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难以行使监督权。借鉴中外历史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有必要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 名称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或人民监察委员会) , 直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 一方面可以更充分地体现监察工作的民意性; 另一方面, 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 对改变目前监察机关地位不高, 监察权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无疑是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是改革现行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增强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目前,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 即一方面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 另一方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实践表明, 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影响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其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双重领导体制下, 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 无法真正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实质性的领导。针对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而产生的弊端, 应当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实行垂直领导
体制, 从根本上提高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 改变现行行政监察机关难以对同级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的疲软状态。二是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 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
三是扩大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根据规定,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仅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对需要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监察机关只能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建议, 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与其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极不相称,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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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