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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犯罪既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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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 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 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 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 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 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5 、简明的说就是法院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嫌疑人犯罪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因此, 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 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 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 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犯罪既遂的标准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 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 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2) 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 就是犯罪既遂”。[2] 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 为犯罪既遂,为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3)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3] 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在以上三种观点中,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一)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概念表述上不尽科学、合理。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着体系上的差异。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态,只有犯罪既遂形态才是完全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其他犯罪形态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语境下, 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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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