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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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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8 年 11月 19日 15时 58分 15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养老保险”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54 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满 16 周岁以上、未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 含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含渔民、牧民等,下同) ,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 年满 35 周岁、不满 60 周岁的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 60 周岁的农民,可以选择不缴费, 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直至终老; 也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三) 年满 16 周岁、不满 35 周岁的农民, 暂未能就业的, 可按自愿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第六条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 县级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 县级市)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 号)等规定执行。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含老年生活津贴)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资助;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基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第十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一) 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五档,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 30 元、第二档 50 元、第三档 70 元、第四档 90 元、第五档 110 元。(二) 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为所有参保人统一选择其中一档缴纳每月的养老保险费: 第一档 10元、第二档 20元、第三档 30 元、第四档 40 元、第五档 50 元。具体缴费标准由经济组织与农民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 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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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