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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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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 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及有关技术规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
0. 2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
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制网和1985高程基准。
(以下简称控
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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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5037-2011 ),城乡用地共
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贝9,符合控规等 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 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 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 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
2. 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 : 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 上绘制(特 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围线、红线、 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 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
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
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凡用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
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 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
半围的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的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
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 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 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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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22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控规确定。尚未编制控规的,经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因涉及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及特殊 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围以外实施规划许可。
2. 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
2、 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 衔接和协调;
3、 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衔接与协调;
4、 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规划要求。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划、 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规定的,原则上不予 审批。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mJ 表2-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商住)类建筑
商业类建筑
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
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
值(m)
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
10000
20000
6000
3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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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三节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 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 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
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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