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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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用工治理,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健康和获取劳动酬劳、参与民主治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恪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商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正或者决定的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严重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进展指导、协调、治理和监视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效劳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严重咨询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恪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展监视。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残疾人结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对榜样恪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酬劳、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截了当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情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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