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1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假释问题。重点: 减刑假释 2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二)特征: 3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一)教育性原则(二)人道主义原则(三)区别对待原则(四)社会化原则 4 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一)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三)减刑包括: (无期—有期) ( 12年—10年) 5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6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不少于 13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少于 1年 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7 5、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四)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了解) (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 1 年; (2) 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2年(3) 执行 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 1年以上 8 2、无期徒刑减刑(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 2年以后,可以减刑,一般减为 18年以上 20年以下, 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为 13年以上 18年以下(2) 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 2年内不予减刑 9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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