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别人姓名征婚是否是侵权?
咨询:申某是我的前男友,两个月前我与他分手了。家里为我介绍了另外一个男友,申某明白后怀恨在心,并给我们地点电视台发去一那么征婚启事,内容为我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络方式,为此,单位领导及我的四周朋友都明白了我要征婚,认为我是三心二意之人,现男友与我也分手了,申某的行为是否是侵权?
南丰 沈某
答:你好,申某的行为进犯了你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的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公民区别于别人从而表现自我的符号。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本人的姓名,禁止别人干预、盗用、冒用。”依照该条规定,姓名权有以下几个内容: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本人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预。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有权独立使用本人的姓名。3、改名权,即公民有权自主地更改本人的姓名。
申某未经你的同意,即私用你的名义来投送征婚启事,申某的行为不仅违犯了你的的真实意愿,而且也给你带来了比拟大的精神痛苦,让你的同事与朋友对你的社会评价降低,男朋友也因而与你分手,为此,你能够起诉申某,要求其赔礼抱歉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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