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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答辩状 0.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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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辩论状

构成民事侵权需存在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过错,那么,今天,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民事侵权辩论状,内容仅供参考。
民事侵权辩论状1辩论人:xxxx建立。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董事长。
辩论人:xxxx建立xx工程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工程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辩论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历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xxx投资建立“及xxxx投资建立桐楚大道工程部“。而通过工商档案材料查阅,xx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工程部。辩论人的企业主体为xxxx建立“,辩论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工程部名称为xxxx建立xx工程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工程部“。因而,本案辩论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辩论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本人于xxxx年2月29日在辩论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本人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游玩,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xx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而,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辩论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尽管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这一天,辩论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辩论人当天并没有发觉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辩论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而,关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辩论人不予认可。
再次,依照原告的起诉:本人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互相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本人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xx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留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本人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本人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互相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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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