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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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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满足公司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在定员范围内,因岗位缺员,经公司同意,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到分公司从事辅助性生产作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所需劳务派遣用工,由与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进行派遣,分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分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并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审批,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结算,监督、指导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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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辅助作业岗位缺员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一)新增生产工艺流程、设备。
(二)定员岗位缺员。
(三)经分公司核定新增设岗位。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原则及条件:
(一)具有相关职业资格,办理有关证件及从业手续。
(二)录用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户口的公司职工配偶和子女。
(五)对学历层次高,技术水平高、劳动态度好的,优先考虑录用。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要根据录用原则及条件和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按时择优选派合格人员进行劳务派遣。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各种社会保险,负责落实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及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前,要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体检、岗前安全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技术业务培训,办理临时入厂证和特种作业证,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合格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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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公司各用工单位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岗位合同》、《师徒合同》,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代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制作工资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审批及录用程序
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质量,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安排人员上岗(或顶替)。
(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附表一)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用工单位定编定员及岗位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审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期限及费用标准。
(三)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按用工要求为用工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劳务派遣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劳务派遣单位将培训合格人员情况与用工单位沟通,由人力资源部面试后确定用工名单,并下发《新增派遣人员通知书》。
(七)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新增派遣人员通知书》,组织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并办理录用及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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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录用劳务派遣人员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上岗通知书到公司各用工单位报到,并接受用工单位管理。
(九)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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