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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程解说.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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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郭萍联系电话: ********** Email: guoping@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海商法的概念?二海商法调整对象?三海商法的性质?四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情况一海商法概念?海商法,英文为 Maritime law 或 Law of admiralty , 前者通常翻译为“海商法”,后者通常翻译为“海事法”。?“海事”、“海商”的含义:广义上的海事指一切海上事物;狭义海事指船舶在海上发生的事故。狭义的海商指航海贸易;广义的海商还包括船舶在海上发生的海损事故。两者有重叠之处。?各国对“海商法”所下定义不同。?我国较权威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 碰撞、油污等.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共同海损、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 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国籍、国旗、沿海运输权等?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舶检验、船员配备、引航等?船舶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监管等三海商法的性质性质:指法律属性。即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商法的一部分:德、日、法、比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立,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合一国家多采此观点。包括我国,认为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广义的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一部分。---海法的一部分:日本户田修三所著《海商法》认为: “海法是航海法规的总称,而海商法则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前苏联。---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国际上讲,已有近百年历史;目前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生效后,随着海运业的迅速发展,海运立法的不断完善,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熟,已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四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情况? 1 立法情况? 2 立法特点? 3 适用范围 1 立法经过?大约经过了 50 多年。? 1952 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 1926 年《海商法》, 54 年第一稿, ? 63 年第 9稿。 63-81 年停止工作。? 81 年恢复起草工作, 85 年8月 11 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 89 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 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91 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 ? 91 年8月8日修改稿变成“草案”。 92 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工委审核,从 288 条减到 278 条。? 92 年9月七届人大 27 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不懂); ?同年 11 月七届人大 28 次会议上通过。 101 位常委中 98 位赞成, 2位弃权, 1位反对。? 93 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 立法特点?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的特点。 3 适用范围?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 ?第五章第 117 条不适用于沿海运输。?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如第 165 条、第 171 条。?对人效力: 我国公民、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申请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对物效力: 我国《海商法》第3条:海船、海上移动式装置。除外: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包括属具第二章船舶?一船舶所有权?二船舶优先权?三船舶抵押权?四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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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