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高院指导案例1-4.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高院指导案例1-4.doc【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 354号
【颁布时间】2011-12-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rmfyb. chinacourt, org/paper/html/2011-12/2l/content_37868. 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
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法〔2011) 354 号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 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 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 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 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 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 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 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 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 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 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 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 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 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 4条约定,陶 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 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 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 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 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 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 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
711 O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 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 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 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 间合同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
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 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 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 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 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 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 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 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 354号
【颁布时间】2011-12-20

高院指导案例1-4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蓝天
  • 文件大小94 KB
  • 时间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