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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合同范本(自然人之间)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权人,出借人):
为确保 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XX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车辆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质物
甲方自愿以本人品牌为 ,车辆号牌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辆)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车辆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
“该车辆”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二、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合同借款额(¥: )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
主合同如需展期(以下称展期),则展期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展期是加重利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利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展期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展期后的本金的,该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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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权的存续期限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甲方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止。
四、质物交付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办妥质物交付及相关手续,包括:
交付质物及其从物
填写、留存本合同之附件
留存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其他按照约定需要随同质物交付给乙方的材料
五、质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出于妥善保管质物之考虑,乙方对质物保管地点保密,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探查质物保管地点。
因甲方泄露质物保管地点导致质物在质押期间损毁灭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且甲方应该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赔偿金应当自质物损毁灭失之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上。
乙方保管质物期间产生的运输费、占地费、保管费由乙方承担,产生的上述费用在甲方清偿主合同债务时同时按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一并清偿。
六、保险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质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未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偿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甲方中断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乙方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上,作为乙方债权的保证金担保。
七、质权的行使
主合同债务到期甲方未能清偿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因甲方不予配合导致质物损失或价值下降,在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清偿主合同债务的,甲方应在乙方行使质权后15日内清偿不足部分。
八、特别约定
,质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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