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加大对行贿行为处罚力度几点建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1- 定边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几点建议根据治贿办要求, 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就“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问题有如下建议: 1 、建议制定《廉政法》、《防止******法》、《行政程序法》、《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具有统领和指导功能的法律。同时要加快行业立法, 制定出《新闻法》、《举报法》、《监督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重大决策失误追究法》、《公共工程建设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 使行业活动尽可能有章可循, 将反***工程纳入法制化建设。从源头上堵塞国家公务员插手经济领域捞取好处的漏洞,使想行贿的人不敢行贿。 2 、应从立法、司法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依法查处行贿犯罪, 改变惩治受贿、行贿犯罪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1 )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 对于行贿罪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以期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蔓延。司法人员要转变行贿罪是轻罪的观念, 克服查处行贿犯罪失之于轻的现象, 树立从源头上治理***罪的意识。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 无论大案小案, 只要行为人触犯法律,就要惩处。重点打击 7 种行贿行为: a、- 2- 行贿多次多人,数额巨大的; b 、严重妨碍行政与司法公正的;c、为走私、逃税、骗税的;d、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e 、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f 、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g 、其他情节严重的。(2 )完善现行刑法行贿罪的规定。 1997 年《刑法》第 389 、 391 、 393 条规定了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但还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一必要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行贿罪, 否则即使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也不构成行贿罪。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非法利益;b、利益本身的不正当,即利益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在这里,不正当不一定违法; c 、利益获得手段的不正当, 即采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本身是否正当; d 、不正当利益应是可确定的,不包括预期利益或未来利益; e 、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 刑法第 389 条行贿罪的***内容, 建议应由“财物”修改为“财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包括动产、不动产、文化艺术品( 有的价值连城)、亲属生意、移居国外、性***等。- 3- 第三, 刑法第 389 条第 2 款规定: 对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以行贿论处。在这里应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和手段, 不管哪种形式的行贿行为, 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不存在普通行贿罪和特殊行贿罪的区别。第四, 应注意个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这里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性质的公司(不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企业(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如果仅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判断是否是单位,在当今经济形态多样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法律空白, 单位行贿罪虽然也是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但它是由单位研究决定,并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

关于加大对行贿行为处罚力度几点建议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51170929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