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严重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
《煤矿严重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规定的严重隐患
一、“超才能、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消费”,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消费才能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打算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打算或者未按打算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超限作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检查员装备数量缺乏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超限后不采取措施接着作业的。
三、“煤与***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施行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装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展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装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处理***咨询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三)未装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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