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的请休假行为,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五条 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考勤。每个工作日考勤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上午考勤时间为9点以前,下午考勤时间为17点以后。上班考勤时间超过9点为迟到,下班考勤不到17点为早退,在规定时间内未考勤又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因公外出、因故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考勤机故障时,应于当日9点10分前或17点20分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
第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
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完善手续。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将《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完善手续。
第七条 考勤结果运用
(一)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XX元。
(二)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及以上,240分钟以下的视为旷工半天,每次扣XX元。
(三)员工在工作日不到公司上班以及迟到、早退240分钟及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四)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中途无假非因公外出的,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五)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或旷工1次及以上,取消当年评先争优资格。
(六)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及以上或旷工3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将对员工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结果的汇总、统计、运用以平时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督查,负责员工考勤数据的初次录入和日常采集。
第九条 考勤结果以周为单位计算,人力资源部每周一统计上周员工考勤结果。
第三章 请休假
第十条 员工请休假类别为: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十二条 公休假日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休息的假日。按照现行规定,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去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病假。
(一)员工申请病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因病情紧急或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将《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
(二)病假可用加班补休、年休假冲抵,但不可超出规定天数,超过时间的按正常病假处理。
(三)员工3天以内的门诊治疗,凭当日处方或医院发票请病假。员工因病必须3天以上的治疗或休息,须持有县(区)级人民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方可请病假。
(四)病假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参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为3个月;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五)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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