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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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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 〕第 23号《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于 2013 年 9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9月 25日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 年3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6月 28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 1 次修正; 2005 年 5月 27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第 1 次修订;根据 2011 年 11月 25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 2 次修正; 2013 年9月 25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次会议第 2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 2—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第四条市、区县( 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六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 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第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 注重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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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