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课程大纲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护投保人
因为投保人无法掌握全部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保险人应该如实说明;
2、保护保险人
保险人无法了解所有的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只有投保人最清楚,所以必须如实告知。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1、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2、若投保人不诚实守信,会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具体指: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做实质性口头或书面申报
保险人应把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据实告知
双方共同履行义务
2、内容:
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订立合同前,对已知或应知的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后,对危险显著增加及时通知
保险标的转让时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订立合同时,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3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没问到的就不算
保险人告知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有啥说啥
我国采用的形式
保险人将保险内容列明在合同中,视为告知
不仅标明,还进行正确解释
注:在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
船舶的适行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注:明示保证用于车辆保险,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默式保证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具备的两个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
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用于约束保险人,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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