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事 故 的 特 征 和 类 型
关于工伤事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第 13 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使用了雇用事故的定义,它是指由雇用引起或在雇用过程中
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中指出,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
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爆炸、***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试行)》
[60] 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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