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私 了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
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 ( 以下简称协议 )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
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笔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
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
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
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
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
效。
《劳动法》第 57 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 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 立即如实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 6 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
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 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 ”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 17 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
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二、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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